2018版职务侵占案律师函
律 师 函
立太律函[2018] 0508号
致:黄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5002291990122*****,住城口县葛城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7783206***)
重庆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城口县林之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之汇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你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林之汇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郑重致函如下:
你方于2017年9月30日正式提出辞职并承诺于同年10月31日前与林之汇公司结清经济账务,时至今日你方并未履行承诺。2017年12月5日,林之汇公司曾书面通知于你方,限你方于2017年12月20日前来林之汇公司一切结清经济账务,你方依旧未作出任何回应。
经林之汇公司初步查明,你方将林之汇公司现金53346元非法占为己有,同时,你方在经手公司业务过程中,还有2万多库存商品账实不符。
你方上述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林之汇公司出于关心年青人的前途、出于爱护年青人的声誉,目前暂未采取任何法律措施。
请你方理解林之汇公司的良苦用心,于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5日内主动到林之汇公司一切结清经济账务,并返还所有应返还的财物。否则,本所律师将在林之汇公司授权范围内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因此,望贵方慎重考虑此事,以免讼
2018版职务侵占案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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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8-05-17 16:15:13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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