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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18-05-06浏览:2640下载165次收藏
某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141号),统筹和规范实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确保普查任务如期完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284号)及国家有关技术方法和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辖区内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及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和服务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基本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以下5大类。
  1. 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 8 类重点行业(即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5个类别(包括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及位于铀矿成矿区的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牵头部门:环保部门;配合部门:工信、国土资源、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
  对xx保税港区、中马xx产业园区、三娘湾管理区、xx高新区、北部湾华侨投资区等5个园区进行登记调查。(牵头部门:环保部门;配合部门:工信等部门)
  2. 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源主要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果蔬的主产区的种植情况、肥料和农药使用情况及氮磷流失情况。地膜主要包括不同农业区域和不同作物的使用量、残留量、回收利用量及分布特征。秸秆主要包括水稻、玉米、薯类、大豆、花生、棉花、甘蔗等作物的秸秆产生量、可收集量和利用量。(牵头部门:农业部门;配合部门:环保、税务、工商、农垦等部门)
  畜禽养殖业源主要包括规模和非规模养殖条件下,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等养殖过程中畜禽粪便产生量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牵头部门:水产畜牧兽医部门;配合部门:环保、税务、工商等部门)
  水产养殖业源主要包括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浅海养殖、滩涂养殖、工业化养殖条件下,鱼、虾、贝、蟹等主要水产品养殖过程中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牵头部门:水产畜牧兽医部门;配合部门:环保、税务、工商等部门)
  3. 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牵头部门:环保部门;配合部门:质监等部门)
  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牵头部门:水利部门牵头负责入河、入湖排污口调查,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入海排污口调查;配合部门:市政、住建、海洋等部门)
  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牵头部门:xx调查队;配合部门:统计部门)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污水、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其中: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牵头部门:环保部门;配合部门:市政、住建等部门)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牵头部门:环保部门;配合部门:市政、住建等部门)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牵头部门:环保部门;配合部门:卫生计生、市政等部门)
  5. 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牵头部门:环保部门;配合部门:公安、市政、住建、交通运输、水产畜牧兽医、海洋、农机等部门)
  (三)普查内容
  1. 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伴生放射性矿生产排放废物: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包括空气中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废水中总铀(u)、总钍(th),镭-226(226ra)、总α、总β放射性比活度,废石及废渣中铀-238(238u)、226ra、钍-232(232th)放射性活度浓度(其中废渣加测总钍含量),原矿及精矿中238u、226ra、232th放射性活度浓度。
  2. 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 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费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 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按照国家工业污染源(含工业园区)普查总体方案及有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名录库中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分行业进行产排污抽样检测。配合国家开展产排污核算方法(含产排污系数)抽样核证、补充调查与动态更新、工业源普查现场核查、抽样评估与技术指导等。
  按照国家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实施方案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合自治区普查办对全市筛选出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企业(233家)进行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初测或取样测试u、th系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部分矿山企业),对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初测结果达到当地本底值+150ngy/h或固体样中u、th系任一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初测结果大于0.3bq/g的企业,列入伴生放射矿详查范围。配合自治区普查办对确认为普查对象的企业进行详查,入户调查收集有关信息,按要求进行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进行废水、废石及废渣、原矿及精矿的取样监测,开展抽样评估。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xx保税港区、中马xx产业园区、三娘湾管理区、xx高新区、北部湾华侨投资区等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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