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字〔2018〕7 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管委、区
城管执法监察局、区交通委、区环保局、交通支队:
按照区政府要求,现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
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5 月 3 日
— 2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8〕5 号)
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和城市环境整治
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升首都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有效控制
大气污染,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北
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生
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
用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31 号)等法律法规文件,
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的组织
协调作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 京 市 城 市 管 理 委 员 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 京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 3 —
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协调,
城市管理、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环
境保护等各成员单位要依法依职权,切实履行对建筑垃圾的监管
责任,通过行政审批、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措施,
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
将对各成员单位及各区人民政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履职不到
位、落实工作任务不力的单位,将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管理
本通知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
建、扩建和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
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废料及其他废弃物。
(一)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拆除工程建筑垃圾产生源头
管理
1.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
费用单独列项计价,并确保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应当编制建
筑垃圾运输处置方案,明确本工程建筑垃圾、土方(弃土)的产
生量、处置方式和清运工期;应当负责选择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
土方、砂石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和建筑垃圾消纳
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委托方应当与运输企业签订委托清
运合同,与消纳场签订处置协议,明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
结算方式和结算进度。
建设单位选择的运输企业和消纳场,应当分别取得《从事生
— 4 —
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仅限于从
事建筑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以下简称“经营许可”)
和《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以下简称“设置许可”)。
2.建设单位和运输企业应当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区城市
管理部门,为工程项目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以下简称
“消纳证”),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运
输车辆”)办理《准运许可证》(以下简称“准运证”)。区城市管
理部门在审批消纳证后,应当将工程使用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
及选择消纳场等信息,及时共享给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
门。
3.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手续时,应当核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运输车辆
准运证、工程项目消纳证等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放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时,应当核对
建设单位提供的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运输车辆准运证、工程项目
消纳证等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拆除作业。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相关要求,在施工现场门口设置车辆清
洗设施,在基坑土方施工阶段,必须安装高效洗轮机,优先选用
滚轴式洗轮机。施工现场还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将建筑垃圾
与生活垃圾、土方(弃土)分类存放和清运,具备条件的应当按
— 5 —
照规定进行资源化处置。在建筑物内的建筑垃圾清运,应当采用
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
运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暂存或清运建筑垃圾时,应当采取覆盖、
洒水等降尘措施。
建筑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优先选择资源化处置;
无法进行资源化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对不能及时处
置或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或密闭存放。
5.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和土方回填阶段,应当
在施工现场门口设立检查点,按照“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的原
则,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逐一检查,做好登记。
运输车辆驶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检查人员应当扫描准
运证的二维码查验准运证真实与否,无准运证或持无效准运证的
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入施工现场。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时,施
工单位检查人员应当检查运输车辆号牌是否污损、车箱密闭装置
是否闭合、车轮车身是否带泥等情况,未达要求的运输车辆一律
不得驶出施工现场。
对不符合进出施工现场要求的运输车辆,经施工单位检查
人员劝阻拒不及时改正,仍然强行驶入或驶出施工现场的,施工
单位应当及时将车辆牌号和违法违规情况向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6.委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清运合同和处置协议约定,根据建筑
垃圾的实际消纳量,按时向运输企业、消纳场结算建筑垃圾运输
处置费用。对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结算进度,原则上按照
— 6 —
房建市政工程基坑土石方施工阶段结束后不超过 1 个月,建筑拆
除
石政办字〔2018〕7 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管委、区
城管执法监察局、区交通委、区环保局、交通支队:
按照区政府要求,现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
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5 月 3 日
— 2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8〕5 号)
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和城市环境整治
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升首都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有效控制
大气污染,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北
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生
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
用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31 号)等法律法规文件,
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的组织
协调作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 京 市 城 市 管 理 委 员 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 京 市 交 通 委 员 会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 3 —
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协调,
城市管理、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环
境保护等各成员单位要依法依职权,切实履行对建筑垃圾的监管
责任,通过行政审批、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措施,
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
将对各成员单位及各区人民政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履职不到
位、落实工作任务不力的单位,将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管理
本通知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
建、扩建和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
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废料及其他废弃物。
(一)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拆除工程建筑垃圾产生源头
管理
1.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
费用单独列项计价,并确保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应当编制建
筑垃圾运输处置方案,明确本工程建筑垃圾、土方(弃土)的产
生量、处置方式和清运工期;应当负责选择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
土方、砂石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和建筑垃圾消纳
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委托方应当与运输企业签订委托清
运合同,与消纳场签订处置协议,明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
结算方式和结算进度。
建设单位选择的运输企业和消纳场,应当分别取得《从事生
— 4 —
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仅限于从
事建筑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以下简称“经营许可”)
和《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以下简称“设置许可”)。
2.建设单位和运输企业应当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区城市
管理部门,为工程项目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以下简称
“消纳证”),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运
输车辆”)办理《准运许可证》(以下简称“准运证”)。区城市管
理部门在审批消纳证后,应当将工程使用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
及选择消纳场等信息,及时共享给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
门。
3.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手续时,应当核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运输车辆
准运证、工程项目消纳证等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放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时,应当核对
建设单位提供的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运输车辆准运证、工程项目
消纳证等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拆除作业。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相关要求,在施工现场门口设置车辆清
洗设施,在基坑土方施工阶段,必须安装高效洗轮机,优先选用
滚轴式洗轮机。施工现场还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将建筑垃圾
与生活垃圾、土方(弃土)分类存放和清运,具备条件的应当按
— 5 —
照规定进行资源化处置。在建筑物内的建筑垃圾清运,应当采用
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
运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暂存或清运建筑垃圾时,应当采取覆盖、
洒水等降尘措施。
建筑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优先选择资源化处置;
无法进行资源化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对不能及时处
置或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或密闭存放。
5.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和土方回填阶段,应当
在施工现场门口设立检查点,按照“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的原
则,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逐一检查,做好登记。
运输车辆驶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检查人员应当扫描准
运证的二维码查验准运证真实与否,无准运证或持无效准运证的
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入施工现场。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时,施
工单位检查人员应当检查运输车辆号牌是否污损、车箱密闭装置
是否闭合、车轮车身是否带泥等情况,未达要求的运输车辆一律
不得驶出施工现场。
对不符合进出施工现场要求的运输车辆,经施工单位检查
人员劝阻拒不及时改正,仍然强行驶入或驶出施工现场的,施工
单位应当及时将车辆牌号和违法违规情况向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6.委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清运合同和处置协议约定,根据建筑
垃圾的实际消纳量,按时向运输企业、消纳场结算建筑垃圾运输
处置费用。对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结算进度,原则上按照
— 6 —
房建市政工程基坑土石方施工阶段结束后不超过 1 个月,建筑拆
除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
点击下载
本文2018-05-04 16:38:19发表“工作计划”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307275.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表评论, 登录 或者 注册
最新文档
- 座谈会发言:体系抓好思政课教育做好贯彻落实下篇文章(02-19).docx
- 组织部机关支部书记2024年度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02-19).docx
- 在县委理论中心组暨2024年度民主生活会学习研讨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在2025年市人代会分组讨论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医院党委选人用人工作自查报告(02-19).docx
- 宣传部2024年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发言(02-19).docx
- 行政服务中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验材料(02-19).docx
- 校长在中学2025春季开学典礼上的讲话:撷一抹祈望春风掬一程锦绣花开(02-19).docx
- 乡镇领导班子2024年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发言材料(五个带头+典型案例)(02-19).docx
- 乡2024年度基层党建工作总结(02-19).docx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