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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党员一年一评议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栏目:工作计划发布:2018-02-26浏览:2818下载273次收藏

关于认真做好党员”一年一评议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党支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对机关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进一步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充分发挥其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现就组织开展2017 年度党员“一年一评议一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注重教育提高。要把教育提高放在首位,通过登记审查,使党员在参与登记中受到教育,改正缺点,提高素质。

(二)坚定群众路线。要走群众路线,在登记过程中,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努力扩大党内民主。

(三)把握政策界限。要注意区分问题性质,把握好政策尺度,遵循基本方法,做到宽严适度,程序规范,材料齐备。

(四)坚持宽严并济。要将严格处置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党组织应给予处置对象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以减少被处置对象的政治和社会压力。

二、参加评议、登记的对象

按照组织隶属关系,参加评议、登记的人员为各支部在统的全体党员(含预备党员和离退休党员),其中,党员领导干部须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评议和登记。预备党员应参加评议和登记,但不确定等次。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的党员,可以不参加或者以适当的方式参加评议、登记,所在党组织要及时向他们通报情况,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

三、方法步骤

把党员登记和年度党员民主评议相结合,分为五步进行。

(一)集中学习教育,提出登记申请。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省十一党代会、市第五次党代会和县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以支部为单位,确定学习内容,组织集中学习。在学习提高的基础上,所有正式党员一般要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提出登记申请。

(二)征求群众意见,开展组织谈话。采取座谈、走访、公示等形式,广泛收集各界群众对登记党员的意见、建议,并通过组织谈话的方式予以反馈。

(三)党员民主评议,共同查找问题。参评党员要认真查找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四风”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同时,各支部采取无记名投票测评方式,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党员,并提出准予登记、缓期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处理意见。优秀党员比例控制在党员总数的15%以内。

(四)支部集体讨论,党委把关审批。各党支部要分别为登记对象及时填写、完善《党员定期登记审查表》,并附党员个人登记申请、征求群众意见材料、民主测评情况、支委会及支部大会记录等相关材料,按要求逐级上报审查(批)。对准予登记的党员,可把《兴文县党员定期登记审查表》直接报局党委审批;对给予缓期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不合格党员,要将上述材料上报局党委审查、县委组织部审批。

(五)完善处置手续,做好善后工作。局党委审查批准后,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及时宣布登记结果。对暂缓登记的党员,1年后重新进行登记,暂缓登记期间表现较差的,一律按不予登记处理;对不予登记的党员,宣布除名;对外出党员,党组织可以缺席讨论并作出处置决定,书面通知本人或家属,相关材料一并进入个人档案备查。

四、相关规定

(一)予以缓期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情形

1.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化,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政治观点,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执行组织决定。

2.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3.未经组织批准外出一年以上未与党组织联系。

4.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接党组织关系。

5.存在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以权谋私、盗窃诈骗、聚众赌博、吸食毒品、封建迷信等行为,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或集体上访闹事,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的。

(二)外出流动党员的登记

1.对外出联系不上党员的处理。党员外出后委托他人按期交纳党费的,可准予登记;对外出党员已有1年以上不交纳党费且不与支部联系的,给予缓期登记;2年以上不交纳党费且不与支部联系的,不予登记。

2.对外出且已联系上的流动党员,原则上要求其回原支部参加登记,不能回来参加登记的,由支部提出登记意见。对不申请登记者,经支部大会讨论,原则上按不予登记处理。

(三)老、弱、病党员和不识字党员的登记

1.对生活困难、本人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的老党员,主要看其主观上是否愿意继续做一名党员,视其情况适当放宽登记处理的要求。

2.对不识字的党员,可由本人口述,委托他人代写登记申请等文字材料,经本人签名或按手印后,即可参加登记。

(四)违纪违法党员的登记

1.对有违纪违法行为,已受严重警告以下纪律处分的党员,根据其被处理后的现实表现予以确定。如确已改正违纪行为,符合党员标准的,予以登记;如经教育不愿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给予缓期登记或不予登记。

2.近三年以来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给予缓期登记或不予登记。

3.被判处刑事处罚实刑或缓刑的,一律不予登记。

(五)其他情况

1.对精神病党员,在未发病期间,按普通党员要求进行登记。在发病期间,可准予登记,保留其党籍,但不必参加党内组织生活,病愈后可恢复党员权利。

2.对经党组织多次教育、规劝、帮助,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提出书面登记申请,或多次口头向支部提出不愿意继续作一名党员的,由2名以上支委委员书面证实,可视其为自愿退党或自行脱党,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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