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刘登科,男,汉族,重庆市开州区人,1952年6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5206145197,住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田园街南二路41号附4号8单元3-1。现 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4刑初40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4刑初40号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二、重新确认犯罪金额;
三、重新确认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
四、依法认定上诉人的自首情节。
事实及理由
一、吸收上诉人家人、亲戚、朋友等特定人的存款应当从犯罪总数额中扣除。
侦查机关聘请鉴定人重庆正宏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鉴定意见,记载“吸收存款、退款人员明细表”,是犯罪嫌疑犯人刘登科及其所在单位的现金收入“流水账”,该证据不足以采信。犯罪嫌疑犯人刘登科及其所在单位的涉案金额应重新认定。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查上述鉴定意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非法吸收不特定人的存款。本案涉案当事人(包括上诉人刘登科及其所在单位员工)自己存入公司的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刘登科及其所在单位员工亲戚朋友自愿存入公司的资金,也应该从犯罪总数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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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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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8-02-04 00:00:00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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