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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墩镇领导班子重大问题议事规则

栏目:工作总结发布:2017-12-11浏览:2849下载198次收藏

水墩镇领导班子重大问题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镇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领导班子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分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集体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分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镇领导班子。主要是指党委班子会议,政府班子会议及党政班子联席会议。

第二章  议题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问题为:

(一) 事关本镇、本单位全局性和政策性问题。

(二) 本单位的权利配制、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及线办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三)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聘用等问题。

(四) 按有关规定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报批等审批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五) 本镇、本单位敏感事项的有关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六) 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章 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经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有80%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尽可能全部参加。至少应有80%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六条 领导班子研究重大问题时,须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会议酝酿.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会前酝酿,然后由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 材料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有关材料上会。

(三) 会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须提前书面送达应到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通知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四) 充分讨论。会议主要由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者有关部门通报上会议题提供相关材料,然后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责任人应首先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五) 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行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不同意见(含未到的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占一定比例时,可暂缓表决。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形式),领导班子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需记录在案,以示负责。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记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作出决策。决策分两种形式:少数服从多数和主要领导最后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形式的领导班子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七) 形成纪要。会议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按时间顺序进行编号。除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式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要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下属相关部门外还须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县纪委 (党廉室) 、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组)。主要领导否定多数人的意见做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议事规范

第七条 镇领导班子根据本规则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重大问题议事规范》(附件)作为领导班子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规范,该规范须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并在本单位施行。

第八条 《重大问题议事规范》 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名单、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送达时限、须到会人数比例、决策形式、以及少数服从多数所须的决策通过比例。

第九条 《重大问题议事规范》须具体列出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所有重大问题。非重大问题不在此列。

第十条 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重大问题议事规范》“补充规则”栏中列出。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重大问题不按镇领导班子《重大问题议事规范》进行集体和会议表决形式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二条 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对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违反本规则其他规定(如未按要求提前通知、会议材料不全、会议纪要未按规定抄送等行为)的,对主要责任人作诫勉谈话,并要求该主要责任人在领导班子会议上作出检查及制订整改措施。若再次出现上述行为,提请上级采取组织措施。

第十三条 镇领导班子及成员应自觉接受县委组织部对我镇执行本规则情况的检查,如有关投诉可提请县委组织部对当事人按本规则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第十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及时作出处置后应向领导班子汇报(通报)。

第十五条 本规则凡涉及的内容,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有相悖的以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镇纪委、组织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墩镇领导班子重大问题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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