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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云南省加大
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廾转变为
城镇居民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实施办法( 试行) 的通知( 云政力、发(2011) 195 号),促进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居民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民政工作职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科学的城镇人口管理服务机制,让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亨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和待遇。
第二章社会救助
第三条 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临时救助制度。
(一)应坚持的原则。
1、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坚持现金、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强化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社会救助。
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因失业、疾病等原因出现生活困难,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按照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范围给予救助。
1、合理确定低保对象。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农村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后,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享受补差救助,并亨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同时,按照《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侍办法》有关规定亨受城镇低保对象的各项优惠政策。
3、农村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后,因突发性、临时性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发生暂时困难时,可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涉;申请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凋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接到农村转户进城居居申请后需进行人户调查,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3、审核审批。人户调查工作完成后,根据调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公示后,逐级上报街道或镇政府审核和区( 县) 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救助。
1、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符合享受居住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过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居住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标准给予差领救助。
2、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因突发性、临时性等t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t 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临时救助制度规定的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3、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进城后,己亨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城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居民,原在农村亨受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农村医疗救助待遇就不再享受。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农村转户进城罟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所需的低保资金,由各地从当年筹集的城市低保资金中统筹安排列支;临时救助资金从当年各地筹集的临时救助资金中列支。各地应加强对低保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六)建立完善制度。
1、各地要及时针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和临时救助待过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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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7-10-17 16:34:42发表“工作总结”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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