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债务人离婚对农村信用社债权的影响及防范
农村信用社在清收贷款中,由于离婚率上升,离婚逃债的途径和形式多样化和带有隐蔽性,导致信用社债权无法落实。尽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证据不充分和无可执行的财产,严重侵害了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 离婚逃债的途径形式。
债务人估计信用社今后就债务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抢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离婚。由法院制作调解离婚的法律文书,使法院在执行债务案时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冲突,不便执行。另一方面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或其它原因真正离婚,以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有的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在信用社清收贷款中,第一种类型较为普通。债务人借离婚逃债主要是在债务承担和财产的分割两个方面做文章。对于债务问题,有四种类型:①否认有共同债务;②承认有共同债务,但不注明债务有多少,注明谁经手的债务就由谁偿还或全部由一方偿还;③讲明债务,并明确哪一年债务哪一笔债务由哪一方偿还(但后来不履行);④无财产一方承认债务为个人债务,另一方不知情全额由其偿还。除第一类债务人已否认有共同债务,信用社没有必要查实外,第二、三、四类已明确离婚后具体债务人,在偿还债务达成的协议。对于财产分割。有四种形式:①经办债务的一方,将财产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转让对方;②双方将财产全部和部分“退还”给父母,说是父母给的;③将财产全部和绝大部分划在子女各名下,“抵付子女抚养费”;④将财产转移他处,无论哪一种形式,均造成债务人没有财产抵债的假象。
二, 离婚逃债对信用社债权的影响。
1、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借债是夫妻存续期间实施的行为,债务人通过离婚将本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转让给一方
浅析债务人离婚对农村信用社债权的影响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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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09-01 16:43:00发表“调查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30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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