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巡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巡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选人视野,提高巡察干部队伍综合素质,构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巡察干部队伍,为区委巡察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北京市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和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关于加强巡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区委巡察干部管理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巡察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根据中共石景山区委《关于加强巡察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区委一届任期内,对巡察对象巡察一次,做到巡察无空白、监督无例外,实现巡察全覆盖”的要求,按照“一岗多备、好中选优、专职专责、选聘轮换”的原则,选聘区委巡察干部,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区委巡察干部资格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的建设、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四条 巡察干部分类、组成:
区委巡察组组长由
区委巡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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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7-10-09 12:38:16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3001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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