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版离婚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徐友英,女,汉族,生于1963年4月14日,住重庆市开县丰乐迎仙村6组133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304141442,联系电话:15025595373。
被上诉人:唐永生,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2日,住重庆市开县丰乐迎仙村6组133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211021396,联系电话:13594483359。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4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7)渝0154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
2、改判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离婚一案已经重庆市开州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原判“原、被告结婚长达三十多年之久,且生育了一子一女说明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认定事实不清。1983年11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84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可见,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就草率结婚,彼此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没有感情基础。
2、原判“在日常生活中二人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未发生大的矛盾。……但还不至于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地步”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2017年版离婚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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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7-10-02 16:44:00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300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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