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调研报告
县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调研报告
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种程序利益保护的诉讼权利。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异议纠纷时有发生,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此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漳浦法院共受理管辖权异议案件7件(其中,2016年2件,2017年5件),经一、二审审查,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当事人异议的6件,占85.7%,原告撤诉1件,占14.3%。
二、原因分析
1.对法律规定认识模糊。大部分异议人是因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解认识错误,不能正确了解管辖权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对法条立法宗旨及其适用条件不能正确理解把握,导致提出管辖权异议。
如被告a公司基于对级别管辖相关标准规定的模糊认识而提起管辖权异议。
2.故意拖延诉讼。部分异议人由于履行能力受限,为了拖延付款时间,故意提起管辖权异议。少数当事人为了报复对方当事人,使其增加时间投入和维权成本,故意拖延诉讼提起管辖权异议。如人保财险
某支公司以“该案中被告人保财险某支公司的住所地不在漳浦县辖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本案属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保险人林某的住所地在漳浦县,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显而易见,异议人纯粹是为了拖延诉讼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3.担心地方保护。当今中国社会仍属于熟人社会,人情关系仍会影响公正司法。少数当事人因害怕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担心案件在原告住所地法院审判对自己权益保护不利,不愿意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
辖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如黄某招(福建省漳浦县人)诉被告李某耀(福建省霞浦县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李某耀因担心地方保护提起管辖权异议。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原告
,故可以认定原告住所地为合
县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调研报告
本文2017-09-12 08:42:51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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