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与通告的区别异动比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由于这两个文种都含告知性,因而适用内容上有一定的交叉,以致“公告”长期以来在基层单位公文处理工作中被严重误用、滥用。请看下例(以下简称“误例”)——
2016年××区基层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援助就业和社会服务的双重作用,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区工作实际,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8名基层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公益性岗位36人,安全生产信息员2人。
二、岗位分配
××街道公益性岗位:5人;(下略)
三、招聘条件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下略)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发布时间为2016年11月11至13日。在××市××区政府网站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下略)
××市 ××区就业服务局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为了更准确地评析这一误例,进而明确“公告”与“通告”在适用内容和适用范围上的区别,试将法定公文文种“公告”和“通告”几十年来其适用内容的调整变化情况简述如下。
198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将“公告”和“布告”“通告”列为同一大类,规定“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件”,“通告”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向人民群众或者机关团体公布应当遵守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项”;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通告”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修订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则未作变动;2001年施行的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公告”的表述未变,“通告”则为“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上
公告与通告的区别异动比较
本文2017-07-02 14:34:44发表“写作技巧”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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