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施细则
石景山区落实安全生产 各工委,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处,各公司,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经十二届区委第10次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石景山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办公室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 石景山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惩戒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向监察机关报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的办法》和《石景山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规定》、《石景山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党政同责”强调党委政府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领导责任,实行党政同管、同抓、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调齐抓共管。第三条 全区处、科级干部、公务人员和由区委区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员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时,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安全生产失职追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与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使用、奖惩工作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二章 追责情形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失职追责方式,包括警示通报、分级约谈、取消评先、调离岗位、停职检查五种方式。警示通报、分级约谈由区安办组织实施;取消评先、调离岗位、停职检查由区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局、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经区委区政府审批,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六条 全区处、科级干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予以追责:(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季度未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二)每季度未通过暗访暗查开展检查或对发现的隐患问题未跟踪督办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同一家单位同类重大隐患问题被群众举报2次以上(含2次)并经核查属实或被媒体曝光,未及时解决且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四)未按时完成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指标的;(五)3个月内连续
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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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7-04-07 16:03:22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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