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版工伤事故纠纷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本案被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阳,重庆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就原告王祥明诉答辩人工伤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本案系工伤事故
本案被告系个体工商户,有工商局依法颁发的营业执照。因而,本案被告系合法的用工主体,有依法用工的权利。本案为原告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应按劳动争议程序主张权利。
二、原告漏列当事人
本案存在一个劳务合同关系,又存在一个承揽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为定作人奉节县远华服饰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赵光兵)安装监控过程中发生事故。奉节县远华服饰城未能为原告提供安全的施工条件,没有履行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
2017年版工伤事故纠纷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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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7-04-06 11:28:51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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