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如何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又要学会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这不仅是工作任务,更是工作方法。
如何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是重点抓好“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古代扁鹊见蔡桓公的故事众所周知,蔡桓公讳疾忌医,结果从“疾在腠理”、“疾在肌肤”,变成“疾在肠胃”、“疾在骨髓”,终不可治。同理,有人用“勤浇树、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来形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好比“勤浇树”;“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好比“正歪树”;“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好比“治病树”;“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好比“拔烂树”。在整个“森林”生态中,病树、烂树毕竟是少数,执纪监督工作更多的是“勤浇树”、“正歪树”。相对于党纪重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尚是柔性措施,既是警示惩戒,更是教育挽救,让游走在法纪边缘的党员干部悬崖勒马。
一是实抓住两个重点,转变工作理念。切实“三转”,落实“两个责任”。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各级党委不仅要落实好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也要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纪委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共同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纪律审查也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很多涉及的都是“小节”问题,党委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出手,对违纪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并举一反三、整顿规范,警示教育大多数。纪委要切实“三转”,实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通过监督责任履行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追究,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倒逼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纪委在执纪监督中,对违纪人员可以党纪立案,也可以提出并处或单处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组织处理要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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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本文2016-10-09 11:26:23发表“心得体会”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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