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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讲稿

栏目:党会党课发布:2016-09-21浏览:2882下载173次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讲稿  

按照年初常委会学法讲法安排,今天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  

《监督法》是国家就人大监督工作进行专项立法的第一部法律。据有关资料显示,监督法的制定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六届全国人大开始酝酿到2006年出台,历经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前前后后经历了20年的磨砺,共收到关于制定该法的代表议案222件,参与联名代表达4044人次。可以说是百费周折、千呼万唤,方成正果。一开始制定该法,名称并不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而是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  

《监督法》于 2006年8月27日 ,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从  2007年1月1日 起 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它明确了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规定了宪法和法律确定的监督形式、监督手段的运作程序,解决了人大监督的机制问题。这对强化和规范人大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监督法同宪法和其他法律关于人大监督的规定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框架。  

《监督法》共九章48条。今天我们分三个部分进行学习,第一部分监督法基本概括;第二部分监督法对具体监督形式的规定;第三部分监督法实施过程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最后我们对我县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贯彻执行监督法的一些情况做一梳理。下面先说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监督法基本概括(即:总则)  

一、监督法的调整范围  

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由于各级人大代表会议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在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监督法规范完善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宪法以及地方组织法、立法法、预算法等法律均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因此,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二、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五个)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监督法第3条作了规定)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一切工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人大的具体工作都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如:对“一府两院”的各项监督和重大工作计划安排,都及时向党委请示;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等监督工作的主要情况以及重要意见、建议,都及时向党委报告;需经常委会审议的包括监督方面的重要问题,党组也要先行研究,把握好原则和方向。人大监督工作总体上是围绕切实贯彻党委意图,依照法定程序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群众意志的统一。(这是我们的人大制度与资本主义议会制度的本质区别,议会议员代表的是各自的政党、阶层和集团的利益,因此议会中有激烈的质问、争辩、争吵,如韩国议会开会时议员与议员、议员与政府人员间有时发生动手动脚的现象,日本是通过议会把首相换来换去。而我们各级国家机关都坚持党的领导,人大、一府两院都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们的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和谐的、比较温和的,是工作支持和搭台,而不是简单反对和撤台。所以人大在选举干部、表决任命干部时,都极少有意外情况出现,充分体现了党委的意图。人大的监督,提出的审议意见、工作建议,都始终把理解和支持融入工作中。)   

2、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这在监督法第2条作了规定)。大家知道,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它不仅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且可以为广大人民群众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严格依法办事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办事,即职权法定;二是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办事,即程序法定。所谓职权法定,一方面是国家机关的职权必须由宪法和法律规定,限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越权就算是违法,越权也就没有任何效力;另一方面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的职权,国家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切实负起责任,失职违法、失职问责。所谓程序法定,就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程序违法也是无效的。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了宪法和法律,人大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3、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监督法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这就说明: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集体决定、集体承担责任。常委会每个组成人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权利。但要注意的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虽然是一种带有监督性质的活动,但不能直接处理问题,如果发现“一府两院”的工作存在问题,应当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批评或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有关单位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4、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监督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监督法第14条、第20条、第27条等都规定,人大常委会审议各项报告及审议意见、作出的相关决议,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这一方面是为了保障代表对人大工作的知情权,同时也便于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常委会的工作。(我们现在是每次常委会审议议题时都邀请3-5名县代表列席。)  

5、坚持向社会公开的原则。监督法第7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我们现在也是每次常委会审议议题时都邀请3-5名公民旁听会议,除国家规定依法应当保密、不宜公开的以外,相关的会议情况、文件材料都通过政务网和人大信息网予以发布,这样就体现了向社会公开的基本要求和法律精神。)  

三、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七种形式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监督概括起来主要是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两个方面。从监督法来讲,规定了七种形式: 一是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监督; 二是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是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五是询问和质询;六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七是审议和决定撤职案。     

四、监督工作计划制定   

制定监督工作计划的目的在于提前明确年度监督议题、监督方式、承办机构、实施时间等内容,保证监督工作依法按程序开展。(监督法第8条、第9条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原则、议题计划制定作出了规定,执法检查等监督议题的计划制定也参照这两条规定确定)   

1、监督工作计划的制定。依照监督法第8条的规定,人大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确定每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等监督议题。监督议题一般由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上年底或每年初底前提出。根据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议题的建议。   

2、监督计划的通过和公布。依照监督法第8条第2款规定:监督年度计划需提请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我们现在是经主任会、人大常委会讨论后报县委批转执行)   

第二部分  监督法对具体监督形式的规定  

   

监督法第二章至第八章分别对七种规定监督形式作了详细规定,下面分别进行学习:    

第二章 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的主要形式。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也就是工作评议,有利于更好地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特点和优势,也有利于发挥“一府两院”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开展工作评议,可以把对工作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有机地统一起来,可以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评议,可以评议本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也可以评议政府直属机构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垂直领导机构。  

一、具体工作的程序 (要把握7点)   

1、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监督法第10条作了规定)目的是充分了解工作的实际情况,提高审议的质量。   

2、常委会办事机构汇总各方面的意见,提供专题材料,交换意见。监督法第11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3、报告的主体。依照监督法第13条的规定,具体报告的主体是本级政府对某一专题所作的工作报告,本级法院或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           

4、审议内容。审议重点内容是报告机关是否依法开展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工作的成效、存在问题和原因;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5、审议意见的处理。依照监督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对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把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6、工作评议。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进行满意度测评。经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未超过半数的,责成报告机关重新报告。这一点我们的工作都是比较正常、规范的。  

7、督办。常委会可以对审议意见和决议执行情况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实施跟踪检查,督促执行反馈。这就使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有了针对性、少了随意性,富有层次感和实质性,既可提出审议意见,供“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也可作出效力更高的决议,确保得到落实,避免监督沦为“橡皮图章”。  

第三章    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监督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是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这是牵牛鼻子的监督。监督法第三章在同预算法、审计法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相衔接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形式,包括: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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