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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档案馆关于征集档案资料的公告

栏目:工作计划发布:2016-09-10浏览:2406下载186次收藏

金昌市档案馆是集中统一保管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资料的国家综合性档案馆。为进一步丰富馆藏档案资源,优化馆藏档案结构,全面记录金昌的发展历史,更好地发挥档案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作用,依据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反映金昌地区历史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1.反映金昌各历史时期发生的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的各类档案资料。  

2.反映金昌地区历史变迁、地域地貌、自然灾害、风土人情、民俗民风、民族宗教、特色文化、百姓生活、人口迁徙、名胜古迹等各类档案资料。  

3.单位或个人保存的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金昌期间的各种档案资料。  

4.担任过金昌市党政军企领导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  

5.被国家授予革命烈士、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科学家、企业家以及优秀运动员、文艺工作者等社会各界人士的档案资料。  

6.反映金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7.金昌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  

8.金昌区域内有正式刊号和内部准印证号的书籍、报刊等。  

征集档案资料的种类主要包括:文书、手稿、信函、日记、笔记、图籍、志书、家谱、书画作品、票证、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  

二、征集形式  

档案资料的征集采取捐赠、寄存、收购、复制等形式。  

1.捐赠。凡向本馆捐赠档案资料的个人,对其所赠档案、文献、资料享有永久优先利用权,对其档案资料的利用范围可由捐赠者划定,本馆将负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自愿捐赠档案资料者,本馆颁发捐赠档案荣誉证书。  

2.复制或收购。对于确有价值而所有者不愿捐赠的档案资料,在征得其所有者同意后,本馆可采取复制或收购的方式进行征集。  

3.寄存或代为保管服务。对于集体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本馆开展寄存或代为保管服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寄存或代为保管协议,档案资料所有权仍属原单位或个人。  

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资料,本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三、联系方式  

持有上述档案资料的个人或组织,可以通过面谈、信函、电话等方式与本馆联系。  

联系电话:0935-6910203  

   

   

金昌市档案馆关于征集档案资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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