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纪检监察机关因查办案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需要,组织部门因政绩考核和考察干部的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向司法机关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以上机关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以及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并可根据领导干部表达的方式留存相关材料。通过电话表达,有电话录音的,应当留存电话录音;通过电子信息表达的,应当留存电子信息;通过纸质文字表达的,应当留存文字材料。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五条 司法机关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对上一季度本机关司法人员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并附带相关留存材料的复制品或照片。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第六条 党委政法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报送同级党委,同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本文2016-03-01 16:16:26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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