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试行)
一、为加强机关纪律,规范考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特制定本规定。
二、秘书长请假1天,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副秘书长、机关各委办室主任请假1天(指病、事假),须秘书长批准;请假2—3天,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秘书长处
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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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03-28 15:07:0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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