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版虚假诉讼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自桂,女,汉族,1971年2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10218****,住重庆市开县中和镇当阳村3组57号,联系电话:1552306****。
委托代理人: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明宇、盛建方律师。
因周光平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第一被告与原告已构成虚假民事诉讼罪
原告周光平及其丈夫陈启明自2004年来一直非法吸收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存款,累计金额达数百万元。原告于2014年底向两被告出具过一张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账单。上述对账单原由第二被告保存,第一被告乘其不备,从第二被告的手提包中拿走。对账单记载了以下内容:1、期初余额。两被告2014年初在原告处有两笔存款:第一笔:668741元,第二笔:700000元,合计:1368741元。2、2014年两被告向原告打款两次:2014年1月2日两被告向原告打入100000元,2014年9月2日,两被告向原告打入100000元。3、本期减少:2014年7月9日,原告向两被告返还年初第二笔借款本金700000元,2014年7月9日,原告向两被告返还2014年1月2日借款本金100000元。4、期末本金余额:两被告2014年初在原告处第一笔存款668741元,2014年9月2日两被告向原告打入100000元,两笔合计768741元。5、本年度利息收入(按年息18%计算)202273元:(1)两被告2014年初在原告处第一笔存款668741元,计息天数360天,利息120373元。(2)两被告2014年初第二笔存款700000元,计息天数190天,利息66500元。(3)2014年7月9日,原告向两被告返还2014年1月2日借款本金100000元,计息天数190天,利息9500元。(4)2014年7月9日,原告向两被告返还2014年1月2日借款本金100000元,计息天数118天,利息5900元。
综上,原告在2014年12月31日共欠两被告本息合计971140元。另外,2015年1月4日,两被告向原告打入100000元。以上两相加:原告尚欠两被告本息余额1071140元。
本案系由第一被告与原告恶意串通捏造事实引发的虚假诉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2014年7月9日周光平打给陈启春的80万元,本是周光平返还给陈启春和答辩人的借款,但陈启春与周光平恶意串通捏造事实,竟然将2014年7月9日周光平打给陈启春的80万元一事,通过伪造借条等卑劣手段,编造成了陈启春向周光平借款的假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一个罪名:“虚假民事诉讼罪”。该罪构成要件如下: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是正常的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客观
方面表现为用捏造事实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在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侵害的是双重客体,即有正常的司法秩序也有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版虚假诉讼民事答辩状
本文2016-05-23 16:10:16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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