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普法教育情况的调研报告
基层普法教育,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大局。新农村建设对基层普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普法教育,将对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特征的新农村具有整体上的构建作用。自“一五”普法到“六五”普法,我们前后共开展了二十余年的普法宣传,农民的法律知识由模糊到知晓,法制观念由淡漠到增强的状况有了明显的好转,农民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农民遇到矛盾、纠纷时更多选择法律途径依法解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学会了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农村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各类社会事务的意识也明显增强。但距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相差很远,与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要求相差更远。封建迷信思想、宗族观念、邪教组织和邪教势力在农村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风气。基层干部不依法办事,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还是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基层还普遍存在债权债务、土地承包、土地征收、房屋买卖等纠纷,严重影响了农村的和谐稳定。这些矛盾和问题的不断发生,充分说明了我们在基层普法教育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还有很多需要我们努力才能做好的地方。
一、当前乡镇普法教育的现状
从我个人长年在基层工作经验来看,通过以宪法为核心的基本法律常识教育,大部分基层农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学会运用法律处理各种经济、民事关系,敢于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现状。
(一)普法教育过于形式。乡镇虽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但工作只停留在安排部署、印发文件,缺少督促检查、兑现考核,赠送法规、以会代训、集中宣传成了普法的主要方式。村干部和农民对法律一知半解,基层法制宣传教育难以收到实效。
(二)普法队伍力量薄弱。目前乡镇的普法工作主要依靠乡镇司法所和有关单位配合,基层司法所只有1-2名工作人员,既要承担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又要进行普法依法治理指导,难以应付。同时,普法队伍思想认识并未完全到位,整体素质良莠不齐,有些普法者自己也没有经过系统、全面、深入的法律培训或学习,只是由于工作的需要权当普法员,他们本身法律素质的缺失滞缓了基层普法进程。
(三)普法范围过于广泛。由于人口较多,居住比较分散,普法教育存在“面广量大”的现象,特别是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地方,集中组织农民开展普法活动的难度更大。
(四)普法对象缺少时间,人员分散。农民的时间为个人自由掌握,且农村生产劳动的季节性比较强。农民忙时,早出晚归在田里忙耕种;农闲时,忙外出经商务工,很少有空闲时间坐下来学习。并且,许多农民不愿花费更多的时间去学习他们认为用处不大或没有用处的法律法规。总之,农民集中学习的时间和机会很少,普法教育的时间难以安排。自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生活方式发生转变,单一务农的格局被打破,个体、私营、合作等经济形式的出现,使农民从业趋于多样化,人员流动性加大。在这种情况下,开展普法活动容易出现空档和死角。
(五)农民群众的参与热情与普法教育的期待之间还有差距。农民由于历史传统、教育条件和环境等因素,农民参加普法教育的积极性不高。由于农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农民深受传统伦理思想的影响,缺乏法制传统和权利意识,对法律的需求在整体上比较低。很多农民对学法用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总认为学法是领导的事,用法是专业人员的事,自己学不学法不重要,跟自己关系不大。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已经有一部分农民能够拿起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会针对性地学习自己需要的法律,法律现阶段在农村主要表现为一种工具。我国的普法宣传教育主要是增强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守法意识,这种普法理念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有效地培养基层农民的法律情感,无法有效地激起农牧民学法的积极性与参与性,农民对普法抱着一种被动的、冷漠的态度,存在回避、应付的态度,这些与普法教育的期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二、当前乡镇普法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一)相关制度不健全
1、普法方面缺少相应的法规政策。虽然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也重点强调了在基层普法,但是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普法规划时缺少乡镇配套的普法规定。乡镇缺少具体措施和规范性要求,使得普法教育工作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并长期坚持下去,形成良性循环。
2、在具体落实过程中无制度保障。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等工作在乡镇一级比较齐全规范,但到了村一级就很难落实到位,个别村甚至处于“无计划、无人管、无考核”的“三无”状态。有的地方的普法教育工作则停留在“上面安排一点,就做一点”的状态,没有把它摆在议事日程,农民学与不学也没有硬指标,没有制度约束,造成农民对普法抱着消极、冷漠的态度,存在回避、应付的情况。
3、监督考核制度约束不力。上级党委、政府、人大等相关部门对基层乡镇普法教育的监督有时跟不上,不能及时地、定期地听取普法工作汇报,对于基层乡镇普法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责任人很少追究责任或进行必要的处罚。
(二)部分农民对于普法认识不足。
1、尽管经过了二十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但由于历史传统、经济发展和现实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基层大多数农民对法律的认识还仅停留在感性认识上,法制和传统之间还处于混沌的结合状态。农村受数千年传统道德和风俗习惯的意识束缚,农民习惯于接受传统道德、风俗管理约束,信守传统道德的农牧民相信伦理常情,以人论事,而非以事论人。在农民的宗族观念里,发生在家族、家庭内部的事都是“自己家里头的事”,无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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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6-03-22 17:37:03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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