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党政机关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石景山区党政机关
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之后保留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全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成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北京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北京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的《北京市石景山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实施方案》,全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成后,一般性公务用车全部取消,因工作需要所保留车辆主要为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参加全区首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群团及相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和规范工资管理的事业单位车辆使用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的管理工作,遵循“集中管理、专项使用,规范审批、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完善各项
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机要通信车辆。按照《实施方案》,机要通信车辆,用于满足各单位之间的机要通信及文件传递。
第五条 应急车辆。按照《实施方案》,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全区保留一定数量的应急车辆,统筹调度、合理使用,主要用于突发事件处置、紧急事项的办理、中央、市、区重大活动和会议的保障、限行限号车辆临时替代以及其他不宜采取社会化出行方式保障的工作任务等,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处理紧急突发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办理中央、市级和区级交办的紧急、保密、时限性强,且使用社会车辆难以实施保障的公务事件;
(三)参加市、区重要场所的重大活动,参加与之相关
区党政机关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2016-03-21 16:06:45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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