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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栏目:工作总结发布:2016-03-16浏览:2965下载138次收藏

一、高危孕妇筛查及登记管理  

1、孕妇在建孕产妇保健手册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保医生负责固定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了解有无不宜妊娠的高危因素;发现高危孕妇在手册上做高危标记,在围产保健手册右上角粘贴红△,按“规范”要求督促孕妇定期孕检,追踪随访。  

2、各医院产科门诊负责动态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并于孕12、28、36周作高危评分,如出现合并症、并发症时随时评分。  

3、二、三级医院必须开设高危妊娠门诊,固定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专人负责处理及随访。对高危孕妇预约登记下次返诊时间,将检查结果填写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4、各医院产科门诊及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筛查出来的高危孕妇,按规定登记在《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册》上。  

二、高危孕产妇报告管理  

1、实行高危孕产妇管理流程、孕产妇系统管理流程,高危评分5分者,可在乡级医院诊治,住院分娩。高危评分10分及以上者及时转诊,转诊要一次到位。  

2、高危评分20分及以上者或有内、外科合并症要上报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实行重点监护。  

3、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第一时间,分别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并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在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接到报告后,经确认为危重孕产妇抢救,应立即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省妇幼保健机构以电话报告,并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转诊后如病情稳定可转回下级医院,遵照上级医院的医嘱继续治疗。危重孕产妇需上报病历及调查报告并复印孕产妇围产保健手册(上报标准参考附件6),为评审做准备。  

4、高危孕产妇实行动态管理、观察,每月各级保健机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保健机构上报高危孕产妇情况。  

5、各医院产科门诊发现高危孕妇,应及时进行登记,并定期进行追访。对预约登记超过2周、总评分≥10分的未按时返诊的高危孕妇,每月一次,报到本区县卫生局或妇幼保健院。  

6、各区县妇幼保健院(所)负责将各医院报出的失访的高危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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