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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民办学校(教育机构)2016年度办学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栏目:工作计划发布:2016-01-25浏览:2962下载194次收藏

   

等级:平急                 囨子教体明电〔2016〕70号  

   

囨子市教育体育局  

关于对民办学校(教育机构)2016年度  

办学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中心校,各民办学校:
    根据《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对民办学校(教育机构)2016年度办学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郑教明电〔2016〕535号)要求,为加强对全市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管,现就我市2016年度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年度检查的范围为囨子市管理范围内取得《民办学校办学  

(共7页)  

许可证》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2016年新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不参加本年度检查,但应接受抽查,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党团工会等群团组织是否建立健全,是否经常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
  (二)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是否建立和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是否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三)是否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教育机构)有无擅自变更或新设教学点。
  (四)是否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材使用和学籍管理等制度。
  (五)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土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校舍功能(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行政用房、活动场地)、图书藏书、仪器设备等与办学的层次、规模是否相适应。
  (六)是否注重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聘请的教师有无教师资格证,教师队伍的数量、年龄、职称等指标是否与办学的层次、规模相适应。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教师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补贴办理,教师的档案管理、职称评定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七)各级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教育机构)在招生过程中是否存在招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或挂靠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和单位招生的现象。
  (八)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学校的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是否有其他组织和个人非法侵占学校资产的现象。
  (九)是否设置相应的财务机构和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会计资格,是否设立银行账户,账目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是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是否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收取的各项费用是否按规定公示。
  (十一)是否有健全的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和预案。消防、食品卫生、校舍和校园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情况如何。
   (十二)是否按要求认真参加每年的教育事业统计。
  (十三)年度内学校的信访、投诉问题、退学退费问题是否得到了妥善解决。
  (十四)年度内是否正常招生。  

(十五)是否严格按照中小学招生相关规定,不为中小学校选拔优秀生源提供便利。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办事处中心校,对辖区内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进行年度检查,总结上报年度检查结果;教体局对囨子市辖区内的郑州市管民办学校进行年度检查,并对全市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年度办学情况进行抽查。年度检查工作要在2016年1月28日前结束,将年度检查结果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教体局成职教科。
    (二)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年度检查工作分三个步骤:
    1.自查整改(2016年1月3日——2016年1月8日)。
    民办学校要对照通知精神,做好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逐项对照检查内容,自查整改;对检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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