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工作的思考
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工作的思考
近年来,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较大威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收治与管控成为亟需解决的社会管理工作。笔者就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收治与管控谈几点看法。
一、安康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基本情况
截至2015年10月30日,全市登记在册的患有或疑似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数有29873人,其中按照公安部入库标准,信息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危险性评估3级(含3级)以上患者有460人(男性323名,女性137名;曾有肇事肇祸行为的54名,轻微滋事的100名,其他306名)。这些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中:一是青壮年人员居多,年龄在25至50岁之间,共414人,占此类人群总数的90%;二是农民占比例较大,共322人,占此类人群总数的70%;三是受教育程度较低,共391人,占此类人群总数的85%;四是因家庭变故、感情纠纷等原因诱发患病人员居多,共312人,占此类人群总数65%;五是具有潜在暴力倾向,共92人,占此类人群总数20%;六是患有精神残疾人员的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较差,生活状况较为恶劣。
二、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的特点
2015年,安康市各级公安机关共接报涉及精神病人报警求助672起,协助家属送医疗机构医治487人次,协调民政、残联解决精神病救助救治318人次。患有精神疾病人员引发的治安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具有暴力倾向。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在行为过程中多表现暴躁、偏执,动辄使用凶器伤人,具有较强的攻击性。例如,2015年5月26日,旬阳县蜀河镇精神病人余某拿着砍刀出来在院子里挥舞,扬言要砍死自己的爱人,后被民警控制,未造成严重危害。
二是侵害对象不确定。大多数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没有特定的侵害目标,没有因果关系,侵害行为大多数指向自己身边的人,如家人、邻居、路人等。例如,2015年3月19日,紫阳县城关镇会仙桥社区精神病患者杨某,常在小区内燃放鞭炮、往附近居民楼乱扔酒瓶。
三是病情具有突发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的行为是不由其主观意志决定的,正常人很难辨别这一群体,对他们的思想和行为也缺乏足够的预判。一旦精神病人实施肇事肇祸行为,受害人猝不及防,很容易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受到人身攻击。例如,6月4日,紫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其联合村村民徐某因精神病突发,对村民进行辱骂,并扬言要杀人,民警迅速将徐某找到,对其现场约束后,将其送至安康汉滨区五里镇精神病院进行治疗。
四是危害具有潜伏性。众多精神病患者在发生侵害行为后,经医学鉴定无罪释放,出于种种原因,很多患者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或是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重新回到社会,病情复发,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不断发生,给社会造成持续危害。例如,2014年7月,汉阴县汉阳镇夏某因精神病发,汉阳派出所会同汉阳镇民政所等相关单位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经过治疗稳定后,其亲属的带回监护,2015年9月13日,夏某精神病复发,持水果刀捅伤5名群众。
五是农村发生率比较高。群众防范意识较差,对精神病人的看管重视程度较低,给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提供了条件。家庭监管时常降低防备。例如,2014年,平利县八仙镇发生的31起精神病人持锐器叫嚣伤人案件,其中22起病人所持锐器都是病人家中未进行安全保管的菜刀、斧头、镰刀等。
三、精神病人的管控工作现状
一是管控难度大。精神疾病患者活动轨迹随意性较大,难以采取有效手段,在其流动过程中
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工作的思考
本文2016-01-04 16:57:17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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