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民营医院管理章程
某市民营医院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某市民营医院 。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遵纪守法,崇尚道德,合法经营,服务百姓 。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某市民政局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某市卫生局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某市 。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万元;(其中:国有资产:零元,出资者: ,金额: 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预防保健科、内科、眼科、儿科、中医科;
(二)检验科、影像科、麻醉科、口腔科;
(三)急诊科、传染科、耳鼻喉科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某市民营医院管理章程
本文2015-12-30 13:12:44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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