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监察局关于述责述廉工作的调研报告
一、主要做法
(一)制度提供保障。2014年xx县出台了《xx县党员领导干部述责述廉暂行办法(试行)》和《xx县乡(镇)纪委书记,部门纪检组长、纪委(纪工委)书记述职述责述廉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开展述责述廉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为目标,重点加强对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干部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述责述廉程序规范。每年年底,各乡(镇)、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向县纪委全委会述责述廉,主要采用“大会述+书面述”两种形式开展,县纪委在“述廉”前,对述廉对象进行“访廉”,“述廉”时进行“问廉”、“评廉”,“述廉”后进行“督廉”,切实将“访廉”“述廉”“问廉”“评廉”“督廉”的“五廉监督”机制贯穿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全过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三)强化结果运行。在县纪委全委会大会上述责述廉的对象,较差票达到20%及以上,或一般票与较差票之和达到30%及以上,由县纪委对其进行约谈。述责述廉测评结果由县纪委常委会报告县委,并抄送县委组织部,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同时,对不如实向县纪委全会述责述廉的或未整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自律中存在问题的,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不深刻。个别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述责述廉工作特别是书面述责述廉不够重视,错误地认为述责述廉只是走过场,述责述廉报告流于形式,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方面不深入查找,整改措施一笔代过,不结合工作实际,不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进行述
县监察局关于述责述廉工作的调研报告
本文2015-12-28 18:19:31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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