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版政府采购合同纠纷律师函
致:开县佳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县文佳苗圃种植园
本所接受开县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的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就开县佳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县文佳苗圃种植园与农委分别于2015年8月10日签订三份《政府采购购销合同》相关事宜,特向贵公司发出如下律师函:
开县佳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县文佳苗圃种植园通过投标方式分别取得“开县农业委员会重要支流植被恢复(经济林)建设采购(一、三、五标段)”,“开县农业委员会重要支流植被恢复(经济林)建设采购(二、七标段)”项目。并于2015年8月10日分别签订三份《政府采购购销合同》,约定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必须动工,且在360日内供货栽植完毕。合同签订后,贵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现就贵方的行为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如下:
一、贵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农委有权要求贵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若贵公司执意不履行义务,将会按照合同约定的第六条,要求贵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二、贵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要件,且该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等规定,行政部门可以依照该法律、法规给贵公司行政处罚,此行政处罚将会对贵公司以后的经营带来不小的困难。若涉及刑事犯罪的,将依法
2015年版政府采购合同纠纷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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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5-12-28 08:53:17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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