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版租赁纠纷律师函
律 师 函
唐颂律函[2015] 1222号
致:**金煤源煤业有限公司
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重庆中源煤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贵方与中源公司之间的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事,日前发过一次律师函。为了进一步表达中源公司的观点和立场,本所律师再次郑重致函如下:
一、中源公司真诚期望与贵方继续履行租赁经营合同,长期保持友好合作关系
中源公司认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是双方选择的
最佳方案。以和为贵,合作共赢,互惠互利,共谋发展,是中源公司一以贯之的企业理念。如果贵方赞成这一观点,一切问题都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贵方处理好自身相应债权债务的前提下,中源公司愿作如下承诺:一是中源公司将尽全力帮助贵方消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二是中源公司将尽其所能努力为贵方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三是中源公司将在法律和情理允许的范围内对贵方应当履行的义务作适当让步。
二、如果贵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贵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
如果贵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和租赁经营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针对贵方2015年12月11日致中源公司的律师函和2015年12月13日致中源公司的信函,中源公司对贵方提出的退还、赔偿八项主张作如下回复:
1、针对贵方提出的“租赁费:160万元”。一是如果贵方单方解除合同,中源公司将抵作违约金的一部分,并将另行主张违约金差额。二是可请双方律师共同协商,在法律和情理允许的范围内可根据贵方实际情况酌情解决。
2、针对贵方提出的“原煤款:153.1065万元”。一是在贵方承包经营期间,贵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理应由贵方自己负责。二是协助贵司解决原煤、精煤、煤矸石等遗留问题,如因贵方的问题,贵方负责解决;如因中源公司的问题,由中源公司负责解决。
3、针对贵方提出的“代垫运费:19.2517万元”。根据2015年9月24日贵方律师袁雄先、贵方法人何兴川及中源公司律师唐宋、中源公司副总陆进座谈达成的共识:由何兴川支付运费。何兴川现已支付,并因何兴川和原承包经营人张兴权已形成
2015年版租赁纠纷律师函
本文2015-12-23 10:13:28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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