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协议书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协议书
委托单位(甲方): 村委会
被委托单位(乙方): 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规范村级组织工作职责、村级工作运行程序、村干部勤廉履职行为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代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四个规范”)〉的通知》(x办发〔2015〕40号)文件精神,甲方经村民(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将集体“三资”管理事项委托给乙方代理,经双方协商一致,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甲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各种流动资产、农业资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二、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受侵犯。
2、甲方有权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要求乙方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三资”台账、公开表,有权查询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
4、甲方有权向上级业务监管部门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状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对本村集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甲方将所有集体资金交乙方管理,并按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和支付资金。
3、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每月发生的所有票据等会计资料整理交乙方做账、保管,确因特殊情况当月不能移交的票据,甲方应主动说明原因并在下月及时移交。
4、甲方的票据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协议书
本文2015-12-23 07:36:30发表“合同协议”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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