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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

栏目:工作总结发布:2015-12-16浏览:2023下载289次收藏

        秋冬季是候鸟迁徙的重要时期,也是滥捕乱猎的高发期。每年秋冬季都有大量候鸟停留我市或飞往南方越冬,但部分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运输、吃食鸟类等野生动物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对城市形象和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

        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一直以来,国家对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非常重视,先后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和规定。为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将涉及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摘录如下,望广大市民周知,并积极参与到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境内不设猎区的通知》(鲁政字〔1996〕160号)……“鉴于我省境内无猎可狩的实际情况,省政府确定,目前我省境内一律不设狩猎区。……(即:山东省境内所有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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