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女,汉族,1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住重庆市**县**镇**村3组57号,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明羽,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周光平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第一被告与原告已构成虚假民事诉讼罪。本案系由第一被告与原告恶意串通捏造事实引发的虚假诉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2014年7月9日周**打给陈**的80万元,本是周**返还给陈启春和答辩人的借款,但陈**与**恶意串通捏造事实,竟然将2014年7月9日周**打给陈**的80万元一事,通过伪造借条等卑劣手段,编造成了陈**向周**借款的假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一个罪名:“虚假民事诉讼罪”。该罪构成要件如下: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是正常的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捏造事实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在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侵害的是双重客体,即有正常的司法秩序
2015年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答辩状
点击下载
上一篇:公安局创建全国综治优秀市具体考核指标下一篇:领导参观公路管理局解说词
本文2015-11-27 15:26:58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84893.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表评论, 登录 或者 注册
最新文档
热门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