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支付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支付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本着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规范用工机制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属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聘用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必须在区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外用工控制数内调配使用。
第四条 财政支付编外聘用人员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调配、统筹使用的原则和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聘 用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是指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支付编外使用的各类人员的统称。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适用对象:
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的聘用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聘用人员指因单位人员紧缺或承担阶段性工作任务,聘用的由财政支付,从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辅助管理、工勤等工作的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指由政府投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主要有社保专干、监督协管员、综治员、低保专干、居家养老服务员、数字化管理员、安监员、禁毒专干、残联专干、食品药品监督员等。
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涉密岗位不得使用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品性端正;
二是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具有本区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是应聘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是应聘从事辅助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五是应聘从事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六是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续聘人员放宽至男50周岁,女45周岁,遇特殊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的不做年龄限制;
七是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八是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聘用条件按省、市相应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计划的确定:
编外聘用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在不突破现有总数的基础上,全区不再新增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增加超过区编委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控制数,由用人单位于上年末提出下年度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及所需人员的岗位安排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每年度12月底前上报编制部门审核,经区编委会研究后,报区委、区政府同意,由区编委下达新增编外用工人员数额。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的聘用程序:
一是申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用工人员,须根据为保证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向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编外用工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用人依据、数量、岗位、期限、管理细则及本部门(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
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支付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2015-11-25 11:51:18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84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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