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版催促房屋搬迁款律师函
律 师 函
唐颂律函[2015] 1120号
致: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田分公司
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县川东北天然气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开县服务中心)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贵方与**县服务中心履行《罗家寨(含滚子坪)气田开发项目(**县境内)安全环保影响区房屋搬迁补偿委托协议》一事,郑重致函如下:
2014年9月4日,贵方与**县服务中心签订了《罗家寨(含滚子坪)气田开发项目(开县境内)安全环保影响区房屋搬迁补偿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按照该协议约定,贵方当前应向开县服务中心拨付房屋搬迁费用2650万元(大写:贰仟陆佰伍拾万元整)。其中,2015年9月份未拨付1150万元,2015年10月份未拨付1500万元。
**县服务中心按照协议的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有效协调各方力量,顺利推进罗家寨(含滚子坪)气田开发项目在**县境内的房屋搬迁工程。但由于贵方房屋搬迁费用未到位,目前,**县服务中心房屋搬迁工作困难重重。
请贵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拨付房屋搬迁费用2650万元。否则,本所律师将在**县服务中心授权范围内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因此,望贵方慎重考虑此事,以免讼累和不良的社会评价,切实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双方
2015年版催促房屋搬迁款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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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5-11-25 09:00:42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84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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