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六五”普法暨依法行政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在全市“六五”普法暨依法行政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六五”普法暨依法行政工作推进会,这两项工作具有很强的关联性,普法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养、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而实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的最终目的。前面,司法局***局长、法制办***主任和法院***副院长分别就相关工作作了通报和说明,等一下,省高院***庭长还要给我们作新《行政诉讼法》培训,希望大家认真听讲、学以致用。下面,我就做好依法行政和“六五”普法考核验收迎检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增强法治观念,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依法行政,我们以前也讲,但“喊得比较多,做得比较少”,但现在不一样,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什么是基本方略、基本方式?就是方向性的、战略性的、原则性的东西,依法治国是我们国家和社会建设的大方向、大背景、大课题,我们要从这个大方向、大背景出发来深刻认识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把依法行政作为我们日常开展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本前提。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我们用专门的章节提出“建设法治政府”,希望大家按照报告的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特别是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行政,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二)依法行政是政府履职的基本要求。新《行政诉讼法》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与老法相比,新《行政诉讼法》在许多方面做了重大修改,突出了对行政权的约束和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等一下,危庭长会给我们作出详细的、权威的解读,这里我不多说。新法实施后,对我们的直接影响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当被告的机率大增,而且新法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对我们的影响是巨大的。政府肩负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在履行这些职能过程中,势必会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利害关系,如果我们不能做到依法行政,很可能就会成为被告,甚至会在行政诉讼中败诉,这个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当然,对民告官我们也不必杯弓蛇影、草木皆兵,我们不怕老百姓告,民告官是社会的一种进步,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我们怕的是我们自已的工作没有做好。所以,面对新法律、新形势,我们必须把工作做好,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以法律的权威性来保障政府的公信力,以法律的严密性来提升政府的执行力。
(三)依法行政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保证。当前,各项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改革是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随着改革的推进,各种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也日益显现出来,而且这些问题和矛盾与我们的行政行为有着“剪不断”的关系。面对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矛盾复杂化的挑战,我们必须坚守法律底线,在用法上更加积极主动,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注重用法治思维去分析解决问题;同时我们要善于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要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政复议、司法调解等救济手段,把矛盾纠纷尽可能化解在诉前。
二、严格依法行政,力争每一项行政行为都经得起复议、诉讼的检验
(一)加强学习,提升法律素养。刚才法制办俞益钟主任和法院黄顺晓副院长在通报中提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上升明显;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增加;行政争议发生领域增多;败诉案件集中在国土和工伤保险等领域。我想,在这样一个维权意识日益敏感、利益诉求更趋多元的时代,行政诉讼的对象直指各级政府,应诉者可能就是我们在座的各位。我们都不想“惹”上官司,要想少打官司、打赢官司,首先要加强学习,只有把法律学懂了、学深了、学透了,我们才能增强法治意识,才能正确适应法律,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在前面通报的一些案件中,有些犯的是很低级的错误,如有的街道办事处明明没有相应的执法权,却超越职权发出停工通知书;有的应告知却没有告知,应送达却没有送达,这说明我们一些人员的法律意识是非常淡薄的,有的连最起码的原则性问题都没有搞清楚,这是很不应该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加强法律学习,通过中心组学习、法律知识讲座、首长出庭应诉等,学会运用法律思维、法律手段做出行政决策和管理行政事务。市政府建立了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乡镇和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同时,我们还要抓住另外一个关键环节,政府公务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都要加强法律学习,要把相关的法律学懂、学深、学透,绷紧依法行政这根弦,牢牢守住法律的底线。要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落实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制度,调整充实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环节的作用。
(二)严格执法,规范行政行为。一要坚持职权法定。有几句话,我们必须时时牢记在心。第一句话“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权力的取得和存在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实体及程序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滥用或超越职权,就像前面讲到的停工通知书应该由行政执法机关做出,街道办事处没有这个权限,就不能越疽代庖。第二句话“法无禁止即可为”。第三句话,也是与我们行政工作联系最紧密的“法定职责必须为”。随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推出和执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为官不为”现象日益突出。“为官不为”行为的本质就是不履行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是有法不依的又一种表
在全市“六五”普法暨依法行政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本文2015-10-26 14:07:57发表“指导讲话”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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