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政策和健全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是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基石,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好坏,直接影响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有稳定和完善的农村土地政策做基础。我国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政策,适应了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极大的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得到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认可和贯彻执行。但该政策在一些方面仍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应引起高度重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现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作以阐述。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政策方面 1、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家庭”认定的标准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中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发包方应该将其承包的土地收回,但在抽地过程中,“家庭”的认定标准是以户口本为准,还是以二轮土地承包时签订合同书中的承包方家庭为准,这个问题全省还没有统一的政策规定,由于二轮土地承包至今已有9年多的时间,此问题在农村出现的数量越来越多,如果没有统一政策规定,将会影响一些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解决问题的建议:由于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便于村(屯)分地和方便农户耕种、管理,有许多村(屯)按户分地时,不是按户口本上的户为标准,而是将居住在一起而实际上是两个户口本的户的地抓一个阄,签订了一个承包合同,并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证》。现在按户口本上记录的户,家庭成员已全部死亡。为了维护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长期稳定,避免频繁抽地现象,以及依据当时村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特别是有的家庭中由于各种原因,丈夫、妻子、孩子户口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因此该种情况应该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或者抓的一个阄)中的全部人员为一个家庭,不能以户口本中所记录的人员认定为一个家庭,抽回死亡人口土地,同时合同中的承包方成员对其欠村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建议省里出台政策明确该问题。 2、建立依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有效途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机构还没有明确,仲裁的办法还没有制定,绝大多数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还是通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信访机构调查处理,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的规定,这些问题应该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仲裁,因此农业行政部门的信访机构调查处理该问题缺乏合法性,并且处理问题的程序、搜集相关证据要求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部分上访人对农业行政部门信访机构的处理意见有异义,容易引发越级访、重复访。解决问题的建议:建议我省尽快出台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仲裁的相关法规政策,以明确仲裁机构、仲裁办法、相关经费保障等,以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依法仲裁解决。同时在制定法规政策过程中,要尽量多听取基层工作人员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意见,广开言路,集思广义,使制定出来的法规政策更切合实际,更能代表人民的意愿;由于法规有一定的时效性,为了避免时过境迁,制定出的法规
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政策和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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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5-09-17 19:57:23发表“工作总结”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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