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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禁酒令和严禁用公款吃喝的若干规定

栏目:工作总结发布:2015-08-16浏览:2720下载124次收藏

关于实行禁酒令和严禁用公款吃喝的若干规定  

(2003年4月1日县委常委会议通过)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进全县三个文明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工作日期间中午全县所有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除重要对外接待活动外一律不准饮酒(包括各种白酒、啤酒、果酒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允许酗酒。  

第二条    乡镇干部到县开会,一律发生活补助费,特殊情况需要集体就餐的,一律吃工作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县直单位参会人员一律不发生活补助费,不安排就餐。  

第三条    县直机关人员下乡镇工作,一般不准在乡镇就就餐;如确因工作需要在乡镇就餐的,一律在乡镇食堂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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