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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反腐败抓早抓小机制的思考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5-08-13浏览:2367下载143次收藏
关于健全反腐败抓早抓小机制的思考  

   

  “抓早抓小”是中央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提出的关于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关口前置”的重要课题,这既体现了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也体现了以人为本对干部个人负责的理念。在严肃惩治腐败的同时,健全反腐败抓早抓小机制,对“未雨绸缪”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小错酿成大祸、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反腐败抓早抓小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1.早发现不容易。党员干部想不想腐败,取决于个人的思想和意志,取决于生活工作的大环境。面对各种利益诱惑,在合适的环境中思想就容易发生转变,而这种转变多是渐进式的,且具有极大的掩盖性、欺骗性和隐蔽性,很不容易发现。当发现一些苗头和蛛丝马迹时,已经进入“发病期”,早已形成贪腐意向和权力易利的思维定势,比戒毒还难。而我们目前建立的反腐败抓早抓小机制,与“早发现”的初衷还有一定差距。一是信息收集机制比较被动。多是依赖信访反映、案件调查、监督检查、媒体网络曝光、巡视、审计、个人事项报告核查等途径,具有很强的滞后性,发现后的线索大多已成违纪违法事实,哪怕是轻微的、很小的违规行为,如果重视不够,仅靠谈话提醒就很难奏效。二是党员干部个人信息共享机制欠缺。抓早抓小目前多是纪委在唱“独角戏”,与组织、审计、检察等部门未建立完善的党员干部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信息共享机制,也就不能及时有效地掌握干部个人履行职责、重大事项、思想道德水平等方面的信息,很难做到早发现、早预防。即使有的地方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其间的运行环节也较为模糊,谁主动通报谁、什么时候通报、什么程度通报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执行起来效果也不是很好。三是事不关己心理作祟。最早发现问题的莫过于同事、服务对象和周围群众。作为同事,不愿得罪人,懒得管也觉得没有义务管;服务对象想办成事,不敢得罪人,何况“出小血”若能达目的或赚大钱,自己也乐意,只要不损害到个人的利益和尊严,都不会主动举报;群众对某些行为虽然看不惯,但也只是私下发发牢骚,与己无关也懒得多事。组织上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东西往往容易忽视,开会批评一下,也不会过多追究。  

  2.常监管难落实。抓早抓小,除了未雨绸缪,关键是要对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管理,从源头上掐断以权谋私的机会,这就需要一套切实管用的制度规范。而目前在对党员干部的监管上,制度虽然很多,但不是执行不力,就是漏洞不少,或是针对性不强。比如,纪委廉政谈话提醒教育以后,效果如何?改得怎样?不得而知。有的地方建立了廉政约谈教育回访制度,由主谈人视情况对被谈话对象进行回访,了解其思想及工作状态,但被谈人或其单位汇报的情况是否属实,也不好说。况且回访也多为一两次,久而久之,制度就成了摆设,回访成了形式,效果大打折扣。再如,党委负主体责任,这主要是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而言,或者是反腐倡廉建设而言,抓早抓小是否也要负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党组织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像对待腐败现象那样“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还如,廉政教育问题,抓早抓小侧重于针对性教育,出了什么问题倾向或苗头就搞什么教育,重在提醒和敲打,随机性强。但很多单位党组织没这个耐心,也没这个时间和精力,在廉政教育工作的安排上形成了依赖上级的习惯,上级要求做什么就做什么,没有从实际出发,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教育计划和随机性教育安排。其他还如领导谈心制度、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中的报告工作制度、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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