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及监督职责
为提升我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行业监管能力、资源化利用水平,实现污染减排目标,改善水环境质量,有效保障民生,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4号)规定和要求,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就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及监督职责任务分工如下: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工作。
1、将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污水处理厂及相关设施建设。
2、统筹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做到污水应收尽收,达标排放。
3、落实工作责任制,组织督促下属各部门按照职责任务分工依法行政,尽职履责。
4、建立完善污水处理监管工作机制,积极推动第三方运营模式,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环境。对不在城市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乡镇、园区等污水处理厂,指定某一部门作为其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5、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污水处理工作的责任目标考核。
二、市直部门和单位职责
各市直部门和单位作为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xx市城市管理局
1、认真贯彻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依法履行规定职责。
2、负责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区)建城区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运行监管指导工作。
3、建设完善上游雨水、污水分流式排水管网,防止雨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对正常运行造成冲击。
4、负责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加强对城区排水管网的监管。对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进行监督、监测和巡查。对从事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5条情形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水量异常变化等突发情况,及时对上游排水户核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6、协助物价管理部门核算和监控污水处理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7、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8、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
9、对擅自停运、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罚款。
10、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责令其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处罚;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xx市环境保护局
1、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明确的职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污水处理厂监督职责和任务,依法行政,强化监管,严惩违法行为。
2、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环保局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
3、按照权限核发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污水的,依法进行处罚。
4、对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水量异常变化等突发情况,及时组织下属部门对上游涉水企业进行核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将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的自动监控数据与城镇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共享。
(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工作。
1、将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污水处理厂及相关设施建设。
2、统筹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做到污水应收尽收,达标排放。
3、落实工作责任制,组织督促下属各部门按照职责任务分工依法行政,尽职履责。
4、建立完善污水处理监管工作机制,积极推动第三方运营模式,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环境。对不在城市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乡镇、园区等污水处理厂,指定某一部门作为其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5、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污水处理工作的责任目标考核。
二、市直部门和单位职责
各市直部门和单位作为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xx市城市管理局
1、认真贯彻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依法履行规定职责。
2、负责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区)建城区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运行监管指导工作。
3、建设完善上游雨水、污水分流式排水管网,防止雨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对正常运行造成冲击。
4、负责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加强对城区排水管网的监管。对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进行监督、监测和巡查。对从事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5条情形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水量异常变化等突发情况,及时对上游排水户核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6、协助物价管理部门核算和监控污水处理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7、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8、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
9、对擅自停运、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罚款。
10、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责令其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处罚;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xx市环境保护局
1、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明确的职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污水处理厂监督职责和任务,依法行政,强化监管,严惩违法行为。
2、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环保局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
3、按照权限核发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污水的,依法进行处罚。
4、对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水量异常变化等突发情况,及时组织下属部门对上游涉水企业进行核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将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的自动监控数据与城镇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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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5-08-05 17:39:47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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