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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的调研报告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5-08-04浏览:2946下载227次收藏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越来越火爆,以土地增值税为主的房地产税收将逐渐成为我市地税部门的支柱税源和新的税收增长点,房地产业经过近几年的蓬勃发展,土地价格一路攀升,商品房价格屡创新高,其中不乏囤房者、投机者、炒作者。随着“国五条”的出台,国家将不断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相信不远的将来会有新的更详细的针对房地产市场的税收政策出台。土地增值税的开征,其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由于该税种既有增值税的特点,又具有所得税的性质,计税过程比较烦琐,使得税务人员难以掌握,纳税人不易接受,且房地产产品开发与转让周期较长,增加了土地增值税征管难度,造成税款流失的可能性,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与土地增值税征管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

   一、当前土地增值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征纳双方纳税意识不强。由于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在地税部门的征收税种中,土地增值税可能是税务人员最头疼的一个税种,无论税务人员还是纳税人对该税种所涉及的税收政策、计算方法都比较生疏,这种现状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带来很多的不利因素;同时,由于房地产转让形式多样化,计税过程比较烦琐,征纳双方均存在不同的畏难情绪;缺乏规范的征管措施。在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申报、交纳、清算、稽查等环节上,缺乏规范的征管办法作指导,工作存在盲目性。

  (二)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过程,扣除标准、加诸计除等操作实务,对于一部分税务干部来说还比较生疏,尤其是土地增值税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把开发过程中的非直接成本、比如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与开发成本混为一体;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同开发项目的成本费用不能准确归集,与开发项目不能准确对应;如果业务不熟练,很难把这部分费用从开发成本中剔除出来,这样无形中虚增了开发成本,也增大了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造成收入减少、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三)税务机关与政府职能部门缺乏协调配合。税收征管法对于国土、房管、城建等部门与税务机关的配合与信息通报共享等虽有规定,但无刚性处罚措施,国有土地有偿转让、房产及地上附着物随土地一起转让,在纳税人没有开据税务机关监制发票的情况下,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和房产产权转移手续,其后果导致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造成税务机关对此类纳税人的事后管理、检查难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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