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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版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栏目:模板范例发布:2015-07-24浏览:2230下载233次收藏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港城工业园d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 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初字第 06***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市**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初字第 06***号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一、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的合同总标的额有误,经上诉人反复计算,最终认为合同总标的额为3880867.05元,与被上诉人所诉相差286530.94元。产生此差额的原因主要以下几点:  

   1.合同期间内混泥土的单价计算错误;关于c25车泵合同期内单价金额实际按照重庆市造价信息应为330元每方,但实际上原告计算此单价时按照加了膨胀剂后387元每方计算的,按设计技术不应当加膨胀剂,因此,在c25车泵型号混泥土上,原告多算了37.7元×(2101.4+1518.4)=136466.46元。关于c40车泵合同期内单价金额实际按照重庆市造价信息应为370元每方,但实际上原告计算此单价时按照加了膨胀剂后416.8元每方计算的,按设计技术不应当加膨胀剂,因此,在c40车泵型号混泥土上,原告多算了2981.16元。  

2.在合同期外2013年3月至2013年8月,被上诉人所计算的合同金额也出现错误,按原告单据为816602元,但实际上上诉人通过重庆市造价信息计算应当为669518元。  

二、根据合同条款,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是由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但其中明显存在瑕疵。合同中约定单价根据市场价格增高而增高,但没有约定根据市场价格降低而降低,此合同在订立时明显对上诉人不公平。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或变更。  

三、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工程结算之后混泥土质保期应为两年,自工程竣工结算之日起计算,质保内因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由被上诉人负责保修,但在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所签订合同中并没有关于此质保期的任何规定,因此上诉人认为这是被上诉人有意规避责任的行为。     

综上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为有诸多瑕疵的合同。人民法院理应对该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而原审法院完全置法律与事实于不顾,仅凭一纸漏洞百出的合同,贸然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之规定提起上诉,望贵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公正的判决。  

   此致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7月 24日  

                                                                                           

   

2015年版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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