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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理论论文:关于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思考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15-07-22浏览:2110下载252次收藏

应征文章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结合基层实际,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本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腐败问题等等。结合安陆实际,就如何更好地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建立“责任分解、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的常态机制,健全监督的前、中、后三个环节的完整“链条”,本人作出如下思考。

  一、分解监督责任,明晰“监督谁”的问题

  作为党的专门监督机关,必须全面履行党章、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认真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搞好责任分解、明晰监督责任,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的基础。今年初,安陆市通过签订责任状、建立责任台帐的形式,对全市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责任进行了三个层面的分解:一是委局机关。在对市委、市政府开展好同级监督的同时,重点加强对乡镇党委政府、市直部门党组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二是派出(驻)机构。在开展对联系(驻在)部门党组及班子成员监督的同时,重点加强对部门所属二级单位班子及班子成员的监督。三是乡镇纪委。在开展同级监督的同时,重点加强对乡镇部门、社区、村委会班子及班子成员的监督。通过责任分解,并建立“监督失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了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责任,确保了监督范围“全覆盖”,夯实了工作基础。

  二、强化监督措施,解决“怎么监督”的问题

  1.聚精会神抓监督。严格按照“三转”要求,找准工作定位,突出纪委“监督、执纪、追责”主业,发挥好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避免“大包大揽”、“包打天下”、“种了别人田荒了自家地”的倾向,集中主要精力抓监督。年初,安陆市对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相关规定,梳理了全市纪检监察组织在职能方面存在“事事牵头、样样参与”,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越位错位等问题,对近5年来,市纪委组织协调、参与的工作进行全面清理自查,共清理出市纪委牵头或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95个,决定取消或不再参与的79个,继续保留或参与的16个。今后,对确定凡属“越界”的工作一律撤出,纪检监察机关不再参与。在履行纪委职责上,聚精会神抓监督、抓执纪、抓问责。

  2.把准途径抓监督。在把加强对执行政治纪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内法规情况的监督,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作为首要任务的同时,应把准以下四个途径加强监督:一是常态巡查监督,加强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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