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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机构改革工作情况报告

栏目:自查报告发布:2015-07-19浏览:2191下载239次收藏

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机构改革工作情况报告

一、基本情况

县民宗局有编制9名(其中:行政编制5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事业编制3名)。实有人数12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主任科员2名、副主任科员1名,公务员2名、工勤人员1名、少数民族文化研究所事业管理人员3名)。

有内设科室3个:行政办公室、民族事务股、宗教事务股。

有直属事业单位1个:少数民族文化研究所。

经费由县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及宗教理论和宗教现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和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县内外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的相关职责;指导全县民族宗教工作,保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三)联系民族地区,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科技发展和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四)拟定有关全县少数民族事业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参与拟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检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省、市、县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相关事宜,指导开展全县各民族传统节日活动。

   (八)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九)承担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归口管理宗教方面的外事工作,参与涉及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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