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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15-07-18浏览:2817下载192次收藏

某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7]77号)精神,全面推进确保农村低保工作,结合兰坪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揽,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为重点,逐步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我县农村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基本原则:农村低保制度,是指对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693元)的农村居民给予适当救助的制度。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应坚持如下基本原则:低水平起步,逐步完善;属地管理;分类救助,突出重点;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与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应;公开、公平、公正。

二、目标任务

2007年内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将全县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保障范围、对象、标准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家庭实际生xx平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保障范围,逐步实现应保尽保。同一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其农业户口人员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甥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在起步阶段,重点保障因病、因残、年老体弱、缺少劳动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2007年主要是将已享受农村特困户救助的对象过渡纳入农村低保。

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家庭生xx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其他县(市)1年以上的,已有住房又新建(购)住房的;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有承包土地无正当理由不耕种的;

4、1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含5倍)非生活必需品的;

5、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的;

6、正在服刑、劳教的;

7、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8、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或拒绝检查的;

9、家庭隐性收入虽无法查明,但其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且群众反映强烈的;

10、违反婚姻和计划生育政策的;

11、县级人民政府认定按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12、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贫困人员,已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不再享受农村低保,不得重复救助。

(二)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本着既保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帮助他们克服依赖思想,开展劳动自救的原则,参考我县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相关部门共同调查,以维持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费用依据确定。依据我县物价、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通过入户调查比较,参照已实施农村低保的地方低保标准,按照省州有关低保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标准的要求,拟定我县2007年农村低保年标准暂定为693元,后期随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农村低保按家庭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实行“分档分类施保”,不搞平均主义。按照就近靠档原则,确定低保家庭的补差标准。分类施保要突出保障重点,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持遇人员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一、二级重残家庭,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三)收入计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

1、从事农副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

2、各类工资、劳务收入、奖金、津贴、补贴(助)、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

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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