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版物业服务纠纷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 ,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 ,公民身份号码************ ,住**市**县****号**单元3-2,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市**区**路*号10-8#,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何**,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纠纷一案,不服**市**县人民法院(2015)城法民初字第 *****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市**县人民法院(2015)城法民初字第 *****号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一、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其与上诉人于2013年10月11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原审法院应依法被确认无效,而不应确认合法有效。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以,在前期服务管理中,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应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的单个业主不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只有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被上诉的进驻既没有通过投标方式,也没有通过经行政部门批准采取协议的方式,显然违法。
二、原审法院没有查清被上诉人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
对于被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的其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陈述,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被上诉人只是在业主入住的时候,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业主预交半年物业费,也没
2015年版物业服务纠纷上诉状
本文2015-07-15 11:01:30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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