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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约谈制度

栏目:工作总结发布:2015-06-19浏览:2870下载129次收藏

                                        廉政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是指省纪委根据了解和掌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为推动省委、省纪委部署的重点工作落实,对设区市和省直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进行约谈,以进一步了解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约谈工作每年进行一至两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进行。  

  第四条  约谈时由省纪委书记、副书记主谈。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委领导主谈。  

  第五条  约谈工作在省纪委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由相关业务室具体承办,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约谈主题和对象。每年年中或年底由省纪委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必要时,也可由有关业务室提出,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了解情况。承办室事前要收集汇总有关情况向主谈人汇报,并根据主谈人要求拟定约谈提纲。  

  (三)通知约谈对象。承办室应提前3天将约谈的主题、对象、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约谈对象本人。  

  (四)实施约谈。约谈时,主谈人应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主题及原因,指出约谈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认真听取约谈对象的情况介绍及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约谈过程中,承办室要做好约谈记录。  

  (五)汇总约谈情况。约谈结束后,承办室应形成约谈工作情况书面材料,并根据工作需要向省纪委常委会汇报。  

  第六条  对需要由约谈对象所在单位整改的问题,承办室应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纪委报送整改工作情况。必要时,可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  

  第七条  本制度由中共江西省纪委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廉政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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