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
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
xx县环境保护局作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承担着全县环境执法监管、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等业务工作。多年来,xx县环境保护局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和县政协的有力监督与大力帮助下,在州环保局监察支队和县政府法制办的业务指导下,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目标原则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绿色xx”为目标,以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为重点,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服务意识、严格责任追究为工作方法,以惩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为突破口,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断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行政服务能力。始终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积极为我县的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保驾护航。现将我局环境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机关职能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xx县环境保护局于2006年12月成立,属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主要职能职责是:负责建立健全地方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落实减排目标责任;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负责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监督工作;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协调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5个,即: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文电、会务、信息、保密、督查、政务公开等事项,承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等事项。综合规划科(财务科、科技科),承担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和机关、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各项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等事项。政策法规与环评管理科,组织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政策、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事项。污染防治与总量控制科,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光、恶臭、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废物、有毒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防治,提出并参与制定县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督查、督办、核查及考核工作等事项。自然生态保护科(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及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工作,参与生态环境污染纠纷事故和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等工作事项。
下设事业单位2个,即:xx县环境监测站,负责全县大气、水环境、噪声等环境监测,发布监测信息等。xx县环境监察大队,受局机关委托,承担全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完成排污费征收工作等事项。
截至2014年年底,全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共有在职干部职工21人,其中,领导班子成员3人,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2人。
二、环境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一)环境行政执法依据
环境行政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9、《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拆船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船环境保护工作。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1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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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5-06-17 20:31:14发表“自查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79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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