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严禁公办学校及教师参与办班的通知
囨子教体办〔2015〕20号
囨子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严禁公办学校及教师参与办班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中心校,局属各学校,各民办学校(机构):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郑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扶持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通知》(郑教民〔2013〕25号)精神,现就规范我市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严禁公办学校及教师参与办班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要求一校一址、一址一证
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原则上要求一校一址、一址一证(或审批文件),学历教育学校不得设立校外(中)校、校外(中)班(点);对在同一乡镇、办事处内确需增设教学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增设,但最多不得超过两个;经调查,对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规模已达到饱和的乡镇、办事处实行缓批、停批政策;对联合办学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应按审批权限分别报郑州市、囨子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不经批准,办学地址不得随意变更;学校校牌须使用办学许可证写明的学校名称。
二、民办学校招生要符合中招政策,民办学校(教育机构)不准为外地学校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生源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应当按教育行政部门当年高中招规定的招生报名、考试、录取、注册等政策进行招生。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按批准的办学层次、内容、属地进行招生;不得有偿利用公办学校教师的影响组织生源;不得借和名校、名家关系之名进行欺诈招生;不得采用抬高自己、攻击同行的办法乱挖乱拉学生;民办学校(教育机构)不得为外地学校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生源和进行选拔性考试。不准为外地学校招生,在我市设立考点和代理招生,同时严禁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教师及工作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严禁公办学校及教师参与办班的通知
本文2015-05-27 16:32:47发表“工作计划”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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