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地税局开展财产租赁业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县地税局开展财产租赁业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城乡融合一体,社会资金寻找不同的投资渠道,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县旅游名镇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全县经济社会得到有力发展。我县从机械设备租赁等有形动产租赁、公私房产租赁、场地租赁等发展迅猛,在辖区各税务所、分局的努力下,租赁业税收收入虽然有所增长,但由于种种原因仍存在着租赁业户的纳税意识不强,是当前征管的薄弱环节,需要持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依法整治该行业和重点区域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努力打造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我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财产租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一、税收专项检查范围。财产租赁,是指各单位和个人(自然人)作为财产出租方,将财产(办公楼、店面、厂房、商场、仓库、停车场、公共财源户外广告及其它场地等)整体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经营,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凡2015年4月以前全县范围内发生的财产租赁行为及其涉税漏征漏管户,均是这次财产租赁税收专项检查的范围。重点应为各税务所(分局)辖区主要街道、公路沿线的出租房,饮食、农副产品或家具市场、民俗村出租房,出租柜台的商业超市;企事业单位、村组集体土地、厂房、场地等租赁行为。
二、税收专项检查方式。采用纳税人自查和税务机关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纳税人应在期限内认真进行税收自查,并向属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对于自查出的问题免于处罚。根据对纳税人自查情况的审核和群众提供的举报线索,各单位确定检查对象,实施专项检查。对于查补出的税款,除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应依法予以处罚。
三、专项检查分为宣传动员自查申报、实施检查、整顿规范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宣传动员自查申报阶段(3月20至4月15日)。各单位要积极向当地政府
县地税局开展财产租赁业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本文2015-04-21 10:53:13发表“工作计划”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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