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法院专业化审判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理论之维:专业化审判概述
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社会职业的多样化和专门化。社会化生产产生分工和市场的扩张使得社会职业分工日益纷繁并强化。专业化(职业化)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结构的突出特点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现代化程度越高,社会分工越精细,专业化的程度也就越高。为适应现代社会专业化分工的需要,各国司法活动本身也开始进一步分工。有的国家,如美国专门成立国际贸易法院、税法法院、破产法院,负责处理各行业专业性纠纷;有的国家,如德国成立了与一般管辖权的法院并列的专门法院:财税法院、社会法院、劳动法院和行政法院等。除设立专门法院外,普通法院内部分工也日益专业化和职业化,法院内部除了刑、民法庭外,还设有家事法庭、少年法庭、劳动法庭、社会保险法庭等。尽管不同的国家对司法机构内部的专业划分和机构设置采取了不同的做法,但司法的专业化分工和法官的专门化已经随着现代化程度的提高而成为一种新的职业化发展趋势。[1]
我国的法院体系是高度一元化的体系,除了个别专门法院外,法院内部普遍设置了民事审判庭、少年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随着现代社会分工专业化要求的不断提高,部分法院开始尝试设置知识产权庭、家事审判庭等专业法庭(合议庭)。《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将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职权运行机制作为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司法专业化和法官职业化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趋势。。
二、实践检讨:专业化审判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一)实践必要性:日益恶化的案多人少矛盾
1、审判人员数量难以满足案件快速增长的需要。
xx法院新收案件数自2008年突破1万件以后,即由10655件迅速增长至2012年的16290件,年均增长1127件,平均年增长速度约10%。在案件快速增长的同时,法院审判人员却增长缓慢,近五年来,xx法院在编干警由117人增加至140人,平均每年增加4.6人,年增长速度不到4%,与案件增长速度相去甚远。2012年,xx法院具有助理审判员资格以上的人员70人,其中51人在审判(执行)一线从事审判(执行)工作,一线法官人均结案304件[2],最高结案541件。在案件数逐年上涨的背景下,审判(执行)人员面临更大压力,案件质量、办案效果面临挑战,审判经验传承、青年法官培养等问题凸显,改革迫在眉睫。
2、审判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适应涉诉矛盾日益复杂化新形势。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涉诉矛盾日益复杂化、新型化,新型纠纷的日益增多对审判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素质要求更为严格和苛刻。xx法院在编干警最高学历为硕士研究生,共17人(含在职研究生11人),大学本科 107 人。审判人员学历普遍偏低,缺少高、精、尖专业审判人才,新进青年法官审判经验不足,难以适应涉诉矛盾发展变化的新要求。
3、法官不分工、案件不分类制约司法资源优化利用。目前,基层法院对案件处理采取的是一种随机分案为主,个别调整为辅的方法。基层法院一般不对案件的难易进行分类和对法官进行分工,法院不能将同类案件分由同一承办或合议庭处理,无法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法官围绕个案在运转,不能对类案进行统一集中专业化处理,术业有专攻的法官无法发挥自己的优势,与法官职业化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甚至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二)改革可能性:案件类型和审判人员分化
1、基层涉诉纠纷呈现二元化特点。在二元化社会结构背景下,基层法院案件类型也呈现明显二元化特点:一是以传统婚姻家庭为代表的民事纠纷,主要包括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赡养费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费纠纷等案件类型。此类纠纷发生在家庭亲属等传统熟人社会之间,此类纠纷的处理重在社会关系的修复与家庭和谐的维护上,化解方式更需要调解,承办人员也需要社会经验丰富、擅长协调和做思想工作的法官。二是以合同类纠纷为代表的商事纠纷。主要包括买卖、借贷、保险、承揽、劳动纠纷等类型,此类纠纷多发生商业社会陌生人之间,与市场追求效率和利益的特点相适应,当事人更关注公平和效率价值。此类案件多是新型案件,需要更专业的法律知识,科班出身的法官无疑更具优势。
2、审判人员二元分化。基层法院法官同样呈现出明显二元分化,一是未经专业法学教育而是进入法院后通过法院内部培训及其他培训方式取得办案资格,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成长起来的“经验型”法官。此类法官熟悉基层民风民俗,调解经验丰富,擅长做群众工作,但专业理论知识和适用法律能力不足,解决新型纠纷的能力不够。二是经过法学专业教育,但欠缺基层办案经验的“知识型”法官,此类法官专业知识丰富、理论功底深厚、适用法律能力强,但调解经验不足,群众工作能力欠缺,解决传统纠纷能力不够。为适应诉讼纠纷二分化的特点和需要,对二者进行合理搭配和分工,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办案质量,这也正是专业化审判的题中之义。
三、路径尝试:专业化审判实现路径
xx法院经过近几年对专业化审判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基层法院专业化审判的三种模式:巡回审判法庭模式、专业审判法庭模式、专业审判人员(合议庭)模式。三种模式均追求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并着力缓解因案多人少及其所所引发的办案效果不佳、信访投诉多发等司法难题,同时尝试解决青年法官审判经验不足、培养周期长等问题。
(一)巡回审判法庭模式——交通巡回法庭
1、交通巡回法庭成立背景:必要性与可能性探究
(1)交通事故案件多发为交通巡回法庭成立提供了现实基础。xx县因过境公路多、机动车多等原因,交通事故多发。以交通巡回法庭成立前后两年的情况来看,2009年,该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共接交通事故报警4286起、受理4100起,伤2182人;2010年,接警4638起、受理4512 起,伤 2058人。交通事故多发直接导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数量巨大,2009年xx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1289件,2010年受理1629件。交通事故案件多发为交通巡回法庭成立提供了现实基础。
(2)交通事故案件特点对交通巡回法庭设立提出了必要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涉诉主体多、程序复杂,当事人之间多矛盾深、调解难度大,案件审理周期长、自动履行率低,受害人诉累大。在交通事故纠纷传统处理模式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复杂,且普遍存在送达难、取证难、审理难、调解难、执行难等难题。而受害人多急切需要医疗费用进行救治,处理不及时容易激化矛盾。此类案件的处理既需要较强的审判、调解能力,同时要有效缩短案件审理、执行期限,减轻当事人诉累。组建交通巡回审判法庭成为迫切需要。
2、交通巡回法庭实践检讨:模式与效果考量
xx法院自2009年开始组建交通巡回审判法庭。交通巡回法庭是民一庭下属的一个合议庭,由民一庭选派三名擅长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纠纷的审判员(包括民一庭副庭长一名)和三名书记员组成,常驻交警队事故组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进行集中专业化审理,由民一庭一名副庭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的开展,至今已经成功运转四年。
(1)实现司法公正与办案效率的统一。法谚语有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交通巡回法庭有效实现了司法公正和效率价值。交通巡回法庭设在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设有专门的审判庭和办公室,配备远程立案系统、电子签章系统等硬件办公设施,工作人员长驻办公。从交通事故的受理、勘察、认定、诉前调解到诉讼案件的立案、审理、法律文书的制作、送达、兑现款的给付都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完成,当事人不出交警队便处理完整个事
关于基层法院专业化审判情况的调研报告
本文2015-04-13 06:34:33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77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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